辦理離婚須按有關所訂的申請程序進行,有一些通常的步驟過程。但倘若父妻育有子女,雙方便必須為子女作出的安排,兼且在離婚程序中處置。 1. 作為離婚申請人的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,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。 2. 凡有離婚呈請書提交,呈請書須送達作為答辯人的一方,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。 3. 若有緊急申請提出,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、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。 4. 誓章可在此階段提交。 5.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。 6. 通常離婚判令是不會遭受反對的,但雙方就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、贍養、管養或探視的爭議。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,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 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,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,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。如果答辯人出庭,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有關程序提出抗辯。 7. 如果雙方已就子女管養、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,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,並作出最後命令。 8. 要求作出絕對離婚令(order absolute)的申請,可在暫准判令批出後六星期提出,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