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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中港配偶離婚案件手續和程序
近年中港兩地人士通婚頻密:香港丈夫、內地妻子,但雙方往往因以下原因發生離異,這類中港配偶離婚案件,在離婚手續和離婚程序也是一樣的,但很多時候會涉及配偶失蹤難尋,時常為此以報紙廣告形式通知對方,費用會因此多了,取得法庭離婚令需時也較長,拖慢了離婚程序。 出現離婚可能:
* 文化生活習慣差異
* 在港丈夫收入下降,無法履行贍養責任
* 在港丈夫感情和熱情隨時間變淡
* 丈夫離棄妻子,妻兒頓失依靠
離婚部門,對此類中港配偶離婚案件,具備充足經驗,並能說流俐普通話,離婚申請專綫電話:香港 6226 6627  / 中國 18611618998。

申請離婚到判決離婚,如雙方同意,由申請到判決離婚,大約需時六至九個月。
如找不到對方(答辯人),則要在離婚程序中另作申請,以報紙廣告形式通知對方,費用會因此多了,取得法庭離婚令需時也較長。
離婚需時多久,視乎申請雙方如何處理與離婚有關的事項,例如在各項離婚的理由,以分居超過一年,而雙方同意離婚作為離婚理由,因沒有互相指責對方行為或婚姻中的過失,是可以令離婚手續進行更快的。
至於整個程序,包括子女撫養權、贍養費和財產分配問題,則現乎雙方和諧抑或有爭論,沒子女、結婚時間短、財政和入息水平接近,又沒有大額資產,完成速度肯定十分快。若雙方發生爭議,最後更要由離婚法院開庭審訊,除了令時間拖得久外,費用亦肯定極之昂貴。因此爭議愈多,時間愈長,案伴了結之日愈耐。

除非得到法院批准,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。
可以申請離婚的情況,即離婚理由
在香港,可以向離婚法庭申請離婚的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而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,才可得到法庭離婚令:
* 配偶通姦(adultery),即與第三者異性發生性關係,而離婚申請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(即同居)
* 配偶行為表現(如肆賭、不顧家、暴戾),令配偶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(即同居)
* 配偶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
*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
*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
單就離婚手續來,以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作為離婚理由,是最常見的,要辦的離婚程序亦最簡單,可能六個月已取得法庭離婚令(暫准),費用最少。而以通姦或行為表現作離婚理由的話,費用最昂貴,取得法庭離婚令需時也較長。

證明分居有以下方法:
*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、水、電、煤等單據,加上信封住址證明。
* 分居証明信,由申請人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申請信,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。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,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。
* 簽署分居書(separation agreement)或分居協議(separation deed)是最佳辦法,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,費用比分居證明書較高。
* 夫妻婚後有同居義務,但可協議分居
* 分居協議書範本
* 分居協議內容作用
* 還有更多:以分居理由申請離婚、分居証明。